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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建设文化强县的工作要求,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发奋创作,多出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的精品,进一步繁荣我县的文艺事业,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性质
本办法所称文化精品奖励,特指县委、县政府对我县获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的奖励。
三、奖励范围
阳东县文化艺术精品的奖励,用于奖励我县在全国、全省或国内区域性政府评奖活动中,获得大奖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全国大奖是指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联选派、代表广东省参加的全国或国内区域性片区评奖比赛中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全省大奖是指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联选调或推荐,代表我县参加全省性政府评奖比赛中获得大奖的作品。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表演类。
1、凡获省文艺各类比赛一等奖的,奖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800元;三等奖奖人民币500元。
2、凡获全国文艺各类比赛一等奖的,奖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1500元;三等奖奖人民币1000元。
3、凡获省“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的奖人民币4000元。
4、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的奖人民币8000元。
5、凡获“省音乐、舞蹈、戏剧花会”一等奖(金奖)奖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银奖)奖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铜奖)奖人民币1000元。
6、凡获中国艺术节金奖的,奖人民币8000元;获银奖的奖人民币5000元;获铜奖的奖人民币3000元;获优秀奖的奖人民币2000元。
(二)非表演类。
1、凡获省书法、美术、摄影等比赛一等奖的奖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800元;三等奖奖人民币500元。
2、凡获全国书法、美术、摄影等比赛一等奖奖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1500元;三等奖奖人民币1000元。
3、凡获省艺术节金奖的书法、美术、摄影等作品,奖人民币3000元;银奖的奖人民币2000元;铜奖的奖人民币1000元。
4、凡获中国艺术节金奖的书法、美术、摄影等作品,奖人民币5000元,获银奖的奖人民币4000元;获铜奖的奖人民币3000元。
7、凡获省级以上各类征文活动(包括音乐、戏剧小品、曲艺、论文等)中获奖的均按非表演类的标准同等奖励。
8、对同一作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种奖励的,只能以所获的一项最高奖项作为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获奖作品及个人,须由所属单位或个人于次年到县文联填写《阳东县获奖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有效获奖证明(证书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联,由县委宣传部审定后书面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并颁奖。
2、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阳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